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管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424 号)、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1〕195 号)要求,推动省直部门(单位)实行能耗定额管理,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到 2024 年底,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和医院完成能源资源分区分项计量改造,建成全面覆盖的能源资源远程计量体系;省属高等院校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建成功能完善的能耗监管系统,实现对省属院校、医院的能耗监管;省直各部门(单位)及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监测点全部接入省公共机构能耗监管平台,建成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管体系,能源资源消费管理信息化水平得到全面提升,能耗定额管理模式全面实施。
二、能耗监管体系架构
能耗监管体系采取“省级能耗监管总平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用能单位监测系统或监测点”的架构模式,通过能耗统计账号管理体系实施能耗监测数据的分级管理、数据分析和节能成效评估。
三、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
公共机构能耗远程监测点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满足《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2012)。
(一)分户计量
进出公共机构的各类能源和水应加装计量器具。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栋建筑或同一个区域不同建筑内的公共机构,其各类能源和水应分别计量。拥有多栋建筑的公共机构,其每栋建筑的电力、热力、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二)分区计量
行政区:固定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超过 10 千瓦的行政区,如会议室、资料室、办公室等,其电力消耗量应单独计量;固定用电设备是指除照明系统外,在固定位置使用的用电设备,如分体空调、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音响设备、实验检测仪器等。业务区:固定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超过 10 千瓦的一般业务区,如办事大厅、门诊部、住院部、场馆、教室等,其电力消耗量应单独计量;大型和中型公共机构的特殊业务区,如数据中心、信息机房、调度中心、指挥及控制中心、监控中心、实验室、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其电力和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后勤服务区:大型和中型公共机构的用餐场所,其电力、水、炊用燃料消耗量应单独计量;大型和中型公共机构所属公共浴室、公寓、游泳馆的电力、热力、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其他区域: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其绿化用水宜单独计量;公共机构对外服务及外包场所的电力和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三)主要用能设备
大型和中型公共机构的主要用能设备,如中央空调、照明和插座、电梯、供热锅炉、电热水炉等,其各类能源和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额定功率大于 50 千瓦的公共机构固定用电设备应单独计量;额定功率在 20 千瓦至 50 千瓦之间且每年使用时间大于 400小时的公共机构固定用电设备应单独计量;额定功率在 10 千瓦至20 千瓦之间且每年使用时间大于 2000 小时的公共机构固定用电设备应单独计量。
四、职责分工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能耗监管总平台建设,制定能耗监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负责能耗监管平台分级管理账号的维护和权限管理;负责省直机关电力总表、部分重点设备分项计量表及数据采集器的安装调试。教育厅:负责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承接省属高等院校能耗监测数据的接入与管理,并上传至省级能耗监管总平台。推动教育厅属高等院校监测系统、监测点建设。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负责承接省属医院能耗监测数据的接入与管理,并上传至省级能耗监管总平台,推动省属医院能耗监测系统、监测点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全省建筑能耗监管平台和系统建设,将公共机构能耗监管平台和系统建设纳入全省建筑能耗监管工作体系,制定和发布数据上传、接入与管理规范;指导全省建筑能耗运行监测与数据分析。省直各部门(单位):负责所属高等院校、医院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并上传至教育、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能耗监测平台,推动所属高等院校和医院监测系统、监测点建设;负责机关办公区二级、三级能源资源远程计量表的安装和所属事业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监测点建设工作;负责本部门(单位)所有能源资源消费计量设备的维护和数据传输工作。省属高等院校、省属医院:负责本单位能源资源分区分项计量建设,建成能耗监测系统或监测点,并接入行业主管部门能耗监测平台。
四、时间安排
(一)省直部门及省属公共机构
2021 年底前,完成省级能耗监管总平台的升级改造,完成所有省直机关办公区配电、用电情况现场勘测,完成一级电力总表、数据采集器的安装调试,并接入省级能耗监管总平台。20%的省直机关完成主要用能设备和分区能耗远程计量监测。教育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启动行业能耗监管平台建设。2022 年底前,完成 60%以上省直机关的主要用能设备和分区能耗远程计量,并接入省级能耗监管总平台。50%以上的省属公共机构完成能耗监测点建设,并纳入能耗远程监管体系。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建成行业能耗监管平台,并完成省属高校、医院能耗监测系统的信息接入工作。2023 年底前,所有省直机关的主要用能设备和分区能耗实现远程计量,并接入省级能耗监管总平台。所有省属公共机构完成能耗监测点建设,并纳入能耗远程监测体系。
(二)省属高等院校、医院
2021 年底前,省属高等院校、医院启动本单位能耗监测系统或监测点建设规划,向主管部门备案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方案。2022 年底前,30%以上的省属高等院校、医院完成能耗监测系统或监测点建设,并接入主管部门能耗监测平台。2023 年底前,70%以上的省属高等院校、医院完成能耗监测系统或监测点建设,并接入主管部门能耗监测平台。2024 年底前,所有省属高等院校、医院完成能耗监测系统或监测点建设,并接入主管部门能耗监测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高等院校和医院要加强能耗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省直部门能耗监管体系建设任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住房城
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成立工作组,负责省直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公共机构、省属高等院校和医院能耗监测系统、监测点建设的沟通协调、部署实施和验收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和医院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水型单位创建,节能改造、配电线路和供水管网维护等工作,积极推动能耗监测系统和监测点建设。财政厅指导省直各部门(单位)做好能耗监测系统运维经费保障工作。
(四)强化考核监管。能耗监测系统或监测点的建设和运行是
推进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的基础,是核减特殊用能的关键,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将能耗监测系统或监测点建设纳入本部门(单位)节能管理重要工作,加大工作指导和考核监管,持续推进能耗监管体系建设工作。